目录清单名称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发放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11047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22003045685B4342011047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所属部门 |
五河县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五河县
|
实施主体 |
五河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做好参战参试人员补助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参战参试人员抚恤政策额落实。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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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5055706
|
咨询方式 |
0552-5056182
|
审查标准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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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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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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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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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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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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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2003045685B434201104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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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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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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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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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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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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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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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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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五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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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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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五河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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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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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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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做好参战参试人员补助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参战参试人员抚恤政策额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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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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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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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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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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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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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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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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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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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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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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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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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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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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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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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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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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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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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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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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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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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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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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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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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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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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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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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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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退伍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参战参试人员档案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补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五河县民政局 |
蒋红玉 |
优抚安置科 |
1、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补助。
|
无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五河县民政局 |
蒋红玉 |
优抚安置科 |
1、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补助。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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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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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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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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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公安机关颁发,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公安机关颁发,申请人提供
退伍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参战参试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民政部门提供
参战参试人员档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军队、民政部门提供
涉农卡(银行卡)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
全国优抚系统内经过审批通过的参战参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