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清单名称 |
林权证登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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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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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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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0764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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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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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2003046127643407640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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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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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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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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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44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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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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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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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五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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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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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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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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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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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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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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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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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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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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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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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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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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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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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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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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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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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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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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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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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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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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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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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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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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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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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2-50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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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502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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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权属来源证明;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林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实地查看。
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内容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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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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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六条: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第十二条第一款: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或者变更、注销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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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清单名称 |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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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
| 基本编码 |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 实施编码 |
113403220030461276434076400200001
|
|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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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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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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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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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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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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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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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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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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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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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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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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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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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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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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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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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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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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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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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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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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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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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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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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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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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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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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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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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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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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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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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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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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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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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权属来源证明;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林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实地查看。
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内容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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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
| 特殊程序种类 |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
特殊环节时限 |
法定依据 |
文件信息 |
| B-其他 |
其他 |
30日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实地查看。 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内容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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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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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 林权登记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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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合法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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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属来源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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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合法有效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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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林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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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合法有效 |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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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反馈林业政务窗口。
窗口依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窗口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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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占一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材料受理。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占一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材料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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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 问题 |
解答 |
|
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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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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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六条: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