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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正农忙,为民服务“不打烊”

发布时间:2021-05-31 10:09来源: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字体【  

5月28日星期五,下午18:00,五河县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吴某的电话,吴某声称其正在司法所门口,自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询问司法所能否再一次调解其和刘某之间的土地纠纷,这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回到家中。此时接到这个电话,结合上午调解吴某和刘某纠纷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自然知道本案的事态的紧急性,于是也顾不上吃饭,联系好同事,又一次回到了调解工作岗位。


5月28日已经下班后,返回到调解工作岗位


本起纠纷要从今年年初说起。2021年1月20日,吴某经五河县城关镇张庙村村委会引导,来到城关司法所寻求调解。当时经过调查得知,吴某和刘某因土地租赁发生纠纷,刘某为泗县人,2015年刘某与张庙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张庙村1000余亩土地,租赁期为10年。2018年,吴某在刘某的租赁土地范围内开挖有30亩左右池塘,用于螃蟹养殖,自2018年以来,吴某按年支付给刘某土地租赁费。2021年年初,双方因故就此事发生争议,刘某认为吴某擅自在其租赁土地范围内开挖池塘,侵占其土地经营权,吴某则坚持认为其开挖池塘是经过刘某同意,双方是租赁关系。今年年初,经过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同意司法所提出双方不再激化矛盾的调解建议,双方同意进入司法程序。


2021年1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土地纠纷调解现场


2021年5月27日下午,吴某来到城关司法所反映,目前其与刘某的土地租赁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案件正在办理当中,但这个时节正值养殖螃蟹抽水的关键时期,近日自己在抽水过程中多次遇到刘某阻挠,经过多次报警后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眼看就要错过抽水的黄金期,吴某正是着急,希望司法所给与调解。

已经进入司法所程序的纠纷司法所不宜调解,但考虑到现实的紧迫性,同时按照“学党史、办实事”的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从为群众办实事的出发点,在法律框架内,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了吴某和刘某的纠纷情况,同时和刘某取得联系。刘某也表示愿意司法所人员再次给予调解解决。

5月28日上午,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但因为分歧较大,双方始终互不相让,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双方又一次不欢而散。如果最终调解不好,吴某的螃蟹池便无法顺利的抽水,错过这个黄金期,损失便无法弥补。

于是吴某在星期五已经下班的情况下,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希望帮忙想想解决的办法。了解到吴某的想法后,同时从吴某口中得知此时刘某已经在去往泗县的路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急人之所急,第一时间和刘某取得联系,通过一番沟通,最终把刘某劝了回来,又促使双方回到了调解桌上。

从双方的争议来看,刘某坚决要求吴某无条件返还占用的土地,同时要求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而吴某坚持认为其开挖和使用螃蟹池是经过刘某同意,并且每年年底按时支付使用费,双方系租赁关系。

考虑到目前双方的纠纷已经进入到司法所程序,司法所对双方各自的主张不宜定性,但通过和双方的耐心沟通和劝说,经过一晚上的调解,双方对土地使用费和支付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前期调解协议,一是吴某参照以前的标准,把以往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费改为按月支付,二是吴某按月足额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后,刘某不以任何形式阻挠吴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其他争议事项继续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协议是诉讼前期协议,如果和生效判决冲突则视为本协议无效。

5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回访,目前双方已经履行协议,螃蟹池得以抽水,其他争议正在司法程序办理中,达到了预期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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