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0036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11月27日
附件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五他项(2014)第126号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他项权证 |
城南新区龙岗路以东,惠民路以南,地块2以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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