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010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3月2日
附件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五私字第32152号
韩炳吉
房产证
粮食局宿舍楼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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