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发布时间:2022-09-26 10:42来源: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字体【  

一、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7号)规定,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非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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