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310-0003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五河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0-09 发布日期: 2023-10-13 16:36
发文字号: 五政办〔2023〕8号 性: 有效
标  题: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2-5021179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政办〔202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 (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 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五河县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后,予以减免。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行政征收栏公布;县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五政〔2021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9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6 信息来源:五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