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401-000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五河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投资者,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2-27 发布日期: 2024-01-02
发文字号: 五政办〔2023〕13号 性: 有效
标  题: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五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资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2-5886011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五政办〔202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7      

 

五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五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其重大问题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蚌埠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蚌埠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蚌埠市市属企业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经过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研究相结合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出资成立和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出资成立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主管部门、乡镇等出资成立的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总支)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定、重大措施等,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融资、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的确定,向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事项(针对扶贫、防疫、抗洪、抢险等公益捐赠),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及急需的中介服务购买,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议题准备。

(一)应确定会议议题,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应认真调查论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企业纪检部门的意见。

(三)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董事会、经理层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征得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意见,征求监事会和纪检部门意见,并听取相关意见。

第十条  集体研究。

(一)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企业监事会列席会议,企业纪检部门参加企业党委会议,列席董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决策人事任免事项,应实行票决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

(三)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

(一)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要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党委、党组(党总支)、监事会和纪检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对同级和下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向县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委组织部、县国资委和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企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四)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五河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五政办〔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五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附件

五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决策事项

 

决策权属

 

法律政策依据

1

(一)确定企业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1.企业名称、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

2

(二)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1.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

3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注销、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变更注册登记。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以及发行企业债券方案;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方案。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的注销,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同意企业注销的批复。”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5.变更注册登记。

4

(四)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 3.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5

 

(五决定企业股权收购或转让等事项。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3. 因重大投资、重组、收购、发行债券等行为引起权益变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

(六)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 4.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7

(七)决定处置实物资产事项。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6.处置实物资产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处置账面价原值800万元及以上或评估价值80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其他国有企业处置账面原值80万元及以上或评估价值8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

8

 

(八)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或产权交易。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定;转让资产(存量安置房除外)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拍挂。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或产权交易,按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或备案,在报批时须附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复印件。需由县政府批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县国资监管部门进行核实无误后下达批复文件。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资产(存量安置房除外)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拍挂。

9

(九)企业设立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七条 “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 “由国有企业独立出资的为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企业国有资本比例大于 50%的为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本比例低于 50%且实际上不能起到控股作用的,为国有参股企业。

10

(十)企业内部国有法人独资子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11

(十一)企业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重要资产评估。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二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3.企业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重要资产评估。

12

(十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二条 “以下事项: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13

(十三)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二条 “以下事项:5.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14

(十四)加强党的建设,以党建引领企业发展。

企业自主决策,县国资委加强监管。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七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15

 

(十五)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定、重大措施等。

企业自主决策。

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五投集团组建方案的通知》 二条 “集团司主要以服务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为目标,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

16

(十六)推进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发展。

企业自主决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2  3.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

 

17

(十七)制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企业自主决策。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8.制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18

(十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编“三定”方案并执行到位。

企业自主决策。

《公司法》 第四十六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9

(十九)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企业自主决策。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向出资人报告工作;2.决定企业经营计划

20

(二十)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实施经营行为。

企业自主决策。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八条 “推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职能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重点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责、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的独立市场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机构,负责企业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经营管理企业法人财产、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利益。

 

 

21

(一)对企业的激励机制的制定、落实等,及年度、任期考核的目标确定、方案实施、结果运用等事项。

 

 

县国资委研究提报,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主要职责:6.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牵头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奖惩。

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五投集团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及薪酬福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22

(二)对企业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激励机制的制定、落实等,及年度、任期考核的目标确定、方案实施、结果运用等事项。

企业自主决策。

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五投集团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及薪酬福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 “五投集团对其独资、控股子公司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 “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其出资人;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其上一级企业。”

23

(三)企业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工董事以外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的绩效考核、薪酬标准、奖惩激励、职级升降、职务任免、岗位调整、招录解聘等事项。

县国资委研究提报,县委、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主要职责:6.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牵头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奖惩。”《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其任命企业管理者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五投集团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及薪酬福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五投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工董事以外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

24

(四)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及以上相当职务级别人员,下同)的绩效考核、奖惩激励、职级升降、职务任免、岗位调整、招录解聘等事项。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5.决定聘任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及其报酬事项。

 

25

(五企业一般员工、基层管理人员有法人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相当职务级别人员,下同)绩效考核、奖惩激励、职级升降、职务任免、岗位调整、招录解聘等事项。

绩效考核、奖惩激励、职级升降、职务任免、岗位调整、解除聘用等事宜,由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定;招录使用、工资总额控制等事项,由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26

(六)以市场化方式选聘并以契约化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的绩效考核、奖惩激励、职级升降、职务任免、岗位调整、招录解聘等事项。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3  1.加强经理层建设。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企业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机制。4.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在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的国有商业类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先行试点,有序实行市场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5. 决定聘任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及其报酬事项。

27

 

(七)决定企业薪酬分配方案。

企业自主决策。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2.决定企业薪酬分配方案。

28

(八)向企业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派、更换或推荐股东代表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企业自主决策。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 “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其出资人;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其上一级企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二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7.重要人事任免。向企业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派、更换或推荐股东代表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属于企业重要人事任免,故建议由企业自主决策。

29

(九)向企业国有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推荐股东代表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企业自主决策。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条 “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其出资人;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其上一级企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二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7.重要人事任免。向企业国有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推荐股东代表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属于企业重要人事任免,故建议由企业自主决策。”

30

(十)企业内部的评先评优,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集团与个人候选推荐等事项。

企业自主决策。

未找到相关政策依据。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建议赋权,待定。

31

(一)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中办国办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 5 款规定,该类业务属重大项目安排,建议由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32

(二)决定对外担保,及对企业内部国有控股公司进行担保。

企业对内担保或对代管企业担保,由企业自主决策;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由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33

(三)决定贷款担保。

企业对内、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行研究决定;

未找到相关政策依据。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事务,建议赋权,待定。

 

34

 

(四)决定续贷过桥。

企业自主决策。

未找到相关政策依据。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事务,建议赋权,待定。

35

(五)决定对企业内部国有法人独资公司进行担保。

企业自主决策。

未找到相关政策依据。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事务,建议赋权,待定。

36

(六)决定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未找到相关政策依据。应属于县国资委监管事务,建议适当赋权,待定。

37

(七)企业申报专项债、非标专项债等事项。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未找到相关政策依据。应属于县国资委监管事务,建议适当赋权,待定。

38

(八)决定企业具化到项目或事项的融资方案(项目贷、流贷、外行贷、定向融资、融资租赁等)

在年度融资计划额度内或不超过利率上限的(新增银行贷款成本不超过同期LPR30%,新增非标融资合同利率不超过6.5%,再融资管计划票面利率不超过6.5%),企业自主决策;超出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或超过利率上限的,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未找到相关政策依据。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事务,建议赋权,待定。

39

(九)决定企业投资事项。

单项 1000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企业董事会决定;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7.对外投资事项”。

40

(十)决定企业投资方案。

企业自主决策。

《公司法》第四十六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2.决定企业投资方案。

41

(一)制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4.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2

(二)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中期调整方案。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定。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3.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3

(三)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能,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1.2.3......    12.”

 

44

(四)非预算内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费用、工程货物采购费用、工程服务费用等大额资金的支出。

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大额资金支出,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企业研究提报,县政府决定。

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事务。工程类相关费用支出受上级政策变化、资金节余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较大,难以完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建议适当赋权,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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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年度预算内的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1000万元以内的大额资金支出,企业自主决策。10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企业研究提报,县政府决定。

属于企业内部财务事务,可通过企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约束,建议赋权,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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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内部公司之间大额度资金的拆借和调剂。

企业自主决策。

属于企业内部财务事务,可通过企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约束,建议赋权,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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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资产出租。

企业自主决策。

《五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