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402-0001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五河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企业,投资者,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4-01-16 15:57
发文字号: 五政办〔2024〕1号 性: 有效
标  题: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国有投资项目标前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五河县财政局 > 资金绩效评价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2-5885527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河县国有投资项目标前审核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五政办〔20241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国有投资项目标前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8日     

 

五河县国有投资项目标前审核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提高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债券资金等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国有投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第二条  国有投资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

(一)达到标准的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满足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1. 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 采购类项目,主要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 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4.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达到标准的工程量清单审核

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工程资料及控制价清单成果文件等,财政部门确定中介机构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未达到标准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

未达到标准的国有投资项目,在满足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组织审核和确定控制价,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立项依据。

2. 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3. 经审查通过施工图纸和图审合格证。

4. 招标文件。

5. 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成果文件。

6. 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清单项目编码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要求。

2)项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符合图纸、施工技术要求。

3)工程量偏差是否控制在有关规定范围内,工程清单项目是否存在明显错漏项。

2. 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1)工程类别划分、人工费、不可竞争费及税金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主要材料费是否与同期信息价或市场价一致。

3)暂列金、暂估价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标准。

4)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完成国有投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未取得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书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标,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经审核后的工程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作为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控制价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涉及重大、重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评审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应纳入重点事项评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单控制价编制、审核,由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委托费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加强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审核,确保编制、审核质量;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量清单审核的,由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委托费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加强项目审核管理,确保审核质量。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委托中介机构业务工作监督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五河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国有投资项目标前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政办〔202111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4-01-16 15:57 信息来源:五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