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201-0003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发布日期: 2024-03-13 09:23:16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3-13
来源单位: 五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性: 有效
名  称: 五河县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文  号: 词: 服务指南

五河县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13 09:23信息来源:五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浏览量:

事项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实施机构: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五河县兴浍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A楼三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5:00(工作日)

咨询电话:0552-5021109

一.申请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四章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收费信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