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五政办秘〔2021〕14号)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五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5日
五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简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以下称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流程,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有效分离,提高救助时效性和精准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 号)和《关于推行社会救助审批改革的通知》(蚌民〔2020〕240 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明确责任主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以下称低保、特困供养)制度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施保、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委托下放内容
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联审联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分两个阶段进行,即2021年3-5月初步实施,试运行三个月,补缺补差,适当调整,修补机制,完善制度,缩短磨合期;2021年6月开始全面推开,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确保顺畅运行。
四、工作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称村(社区))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为重点的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材料上报以及日常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了解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受理、审核、联审联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低保、特困供养政策。
1.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联审联批、动态管理、资金发放造册等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联审联批结果,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2.指导村(社区)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动态管理及年度复核相关业务工作;
3.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档案、信息台账和报表等资料的管理;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等;
4.负责低保、特困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特困供养信访的调查回复与违纪违规查处等工作。
(三)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修订完善、政策解释和督导乡镇贯彻落实;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业务指导与调研,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监管责任。
1.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业务培训、常态监管、资金申请拨付、信息核对,指导乡镇开展相关数据录入及审核、联审联批工作;
2.坚持联审联批前的预审制度。乡镇受理有关申请后,经申请人授权,由乡镇民政部门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录入系统,提请县民政局审查,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核对并且反馈至乡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的,再由乡镇级评审会议联审联批。
3.坚持联审联批中的会商制度。乡镇在审核、联审联批过程中所遇到疑难案例,应及时提请县民政部门解答或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小组会商研究,再及时对乡镇级予以反馈。
4.坚持联审联批后的跟踪问效制度。在乡镇联审联批之后,县民政局对乡镇的新增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质按量入户调查、核实;对全年新增的低保、特困人员,聘请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绩效综合评价,强化“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
5.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及来电来访、举报查实等工作。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6.负责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社会化打卡发放,按月足额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
(四)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筹措资金,将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程序进行联审联批。申请审批程序为: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委托村(社区)调查初审上报→乡镇民政所受理→提请县核对机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民政所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联审联批→长期公示→汇总报县民政局资金发放。原则上乡镇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公示、审核、联审联批等工作。
(一)申请
低保、特困供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个人申请及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声明书》及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病历和医疗费用证明(医疗费用应为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并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
申请人提交申请相关材料后,所在村(社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核实和提交工作,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实填情况明显不属实的,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受理
村(社区)提交申请人书面提出的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和相关材料,乡镇民政所应当立即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信息核对
乡镇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中完成录入上传工作,委托县核对机构,对低保、特困供养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根据核对情况,判断申请家庭是否基本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入户调查
乡镇组织由包村干部或村(社区)两委干部和民政协理员,通过开展入户了解、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五)收入核算
乡镇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照《五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进行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六)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应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民政协理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和村(社区)民代表等组成。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民主评议主要是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及基本生活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票决得票不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票为通过。并现场形成明确通过或存在争议的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在民主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
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由乡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直接入户调查作出认定。
(七)审核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乡镇民政所及村(社区)两委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书面答复。
(八)公开公示
对审核通过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对象,必须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后,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联审联批;公示被举报或其他线索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社区)委会通知申请人。
(九)联审联批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乡镇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召开由人大、纪检、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领导组成的审批小组会议,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公开公示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联审联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长期末端公示
乡镇及村(社区)应每月在乡镇、村公开栏内公示低保家庭相关情况,并在县级政府部门网站长期公示。村(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六、动态管理
(一)日常调整变更
对在册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对死亡人员从次月停发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动态调整表格及资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注销或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或监护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管理
每月开展一次新申请低保人员联核审联批,应于每月28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保障、特困供养;将联审联批后的新增、注销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变动花名册、资金发放审批表(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以及低保、特困人员名单(电子版)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年度复核
乡镇要建立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年度复核制度,根据县民政部门通知,结合年度提标工作,对已获得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开展核查,动态调整。年度复核按村(社区)摸底、个人申请、平台核对、入户调查、评议听证、复核认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组织乡镇、村(社区)干部对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进行逐户入户调查、逐户民主评议、逐人复核审核,重新核查低保对象及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计算家庭收入,核定低保金。应将复核认定结果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乡镇年度复核资料和复核情况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预警处理
乡镇对监管系统数据预警信息要按程序调查处理后,将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七、档案管理
(一)规范纸质档案
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实行纸质档案一户一档,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增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和相关证明等材料档案。每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需增加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公示、家庭经济状况年度复核报告等材料档案。
(二)建立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主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彩色扫描,并按顺序转化为pdf格式的文件进行存档,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三)完善信息数据
乡镇要做好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按月及时将已发放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录入在线监管系统,确保社会救助数据的精准性。
八、监督管理
(一)事中监督
县民政局通过家庭财产核对系统及低保信息系统对乡镇当月受理、审核、联审联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事后监管
1.来信来访查处机制。县民政局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件,逐一核查,调查发现问题属实督促其整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将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2.完善动态管理。每月对乡镇上月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分别按照不低于30%和50%的比例进行抽查。低保家庭发生如下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出现分户、就业、迁移、收养、离婚、结婚、外出打工、死亡的;
(2)因赠与、继承、偶然所得等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3)法定抚养、扶养及赡养义务人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出现非生活必需的大额消费,如购买商品房、车辆等;
(4)其他与家庭生活状况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抽查情况,由县民政局向乡镇政府书面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加强跟踪指导、督查,确保各类救助供养政策精准落实。
3.健全近亲属备案制度。对低保及特困供养事项的经办、监管人员、村(社区)干部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声明,填写备案表。同时上报县民政局。
4.健全绩效考核机制。针对事中事后监督项目,对全县所有新增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年度由县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与绩效综合评价,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对于存在问题给予自查整改期限,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仍然存在问题的,量化评分。
(三)资金发放
低保、特困供养资金实行按月发放,由县财政局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社会化打卡发放。原则上,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的发放工作。鉴于我县乡镇敬老院已经实行社会化运营改革,根据承包运营合同条款规定,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和供养补差资金继续由县民政局统一拨付承包运营机构。
社会化打卡发放,银行卡原则上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发放,社会保障卡要做到与户主(家庭成员)姓名一致,个别确因无法开户的可发放到其法定监护人社保卡中。非经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
九、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在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完成。每月5日前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完成新增及死亡、注销对象的审核审批及动态调整。每月15日前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的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低保、特困供养资金数据一致。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1.每月核对操作要求。乡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录入并发起新申请对象核对;县民政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复核审批。在规定时限内,省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对报告,并同步到低保系统。如因逾期录入造成核对报告延迟的,由乡镇自行负责。
2.年度复核操作要求。乡镇应于当年12月16日0时至次年1月14日24时前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上发起现有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系统年度复核工作,并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低保对象。
十、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3月,县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委托书》。
(二)加强培训指导。2021年3月-4月,县民政局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坚持“两个全部覆盖”,即县培训对象覆盖到乡镇、村(社区)全部业务人员,以强化对基层的业务协调与指导;乡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覆盖到全部村(社区)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小规模的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培训,并邀请市、县民政局业务负责人有重点的到场指导或授课。
(三)成立领导小组,签订委托书。乡镇成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与县民政局签订《五河县民政局下放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公开公示、联审联批、结果上报、抽查复查、绩效综合评估等主体责任。
(四)审批权限移交。审批权限移交工作应在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至乡镇,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要举措,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专门组织,明确具体任务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接稳、用好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政机关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二)规范政策落实。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障入户调查人员力量;规范落实低保、特困供养联审联批程序,压实各环节责任;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召集联审联批例会制度,及时审批,应保尽保。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在将事权下放的同时,要主动联系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乡镇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下放和监管同步到位;落实“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行政权力运行责任制度,靠前指挥,解决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有可能出现的一放多批乱作为和求稳怕批不作为现象。对优亲厚友、不作为、不担当、漏报错保、未按规定落实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审批事项委托书
2.五河县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3.五河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4.五河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联审联批表
5.五河县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6.五河县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公示表
7.五河县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不予批准告知书
8.五河县低保金调整告知书
9.五河县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停发告知书
10.五河县低保审批公示单
11.五河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12.五河县社会救助受理回执单
附件1
审批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 号)和《关于推行社会救助审批改革的通知》(蚌民〔2020〕240 号)等精神,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事项行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审批权。
一、委托事项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审批。
二、委托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蚌埠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五河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办理审批事项。
三、委托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单位对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工作目标;
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实施审批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受委托单位超越职权或放弃受委托审批权、不按规定条件行使审批权的,委托单位将视情况要求受委托单位整改;
4.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情况,在每月28日前书面报县民政局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两份,受委托单位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五河县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本人姓名__________,现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指 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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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被赡养抚 养扶养人 |
与被赡养抚 养扶养人关系 |
指 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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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家庭: 被授权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3
五河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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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 |
人 |
家庭月 (年)收入 |
元 |
家庭主 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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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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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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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状况 |
银行 存款 |
元 |
有价证券 |
元 |
债 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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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
房屋来源 |
购(建)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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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 |
车(船)主 姓名 |
车(船)型 |
车(船)牌号 |
排气量 |
购买 时间 |
购买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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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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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 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年 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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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抚、扶)养人信息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 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年 收入 |
年赡(抚、扶)养费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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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3)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4)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
附件4
五河县最低生活保障联审联批表
家庭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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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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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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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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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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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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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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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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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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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障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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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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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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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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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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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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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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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 或村干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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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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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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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 状况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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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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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月赡抚扶养费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 状况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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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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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收入核算、评议、公示无异议:_______________家庭,_______人,拟同意_______________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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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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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村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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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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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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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家庭申请低保,户籍人口______人,共同生活______人。 经调查:该家庭月收入___________元,人均月收入__________元。按照现行低保标准,建议 给予该户保障_______人,月人均补助_________元,户月享受低保金额__________元。按分 类施保政策,该家庭中A类对象_______人,增发补助资金__________元;B类对象_______ 人,增发补助资金___________元。低保金合计__________元(户/月)。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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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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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所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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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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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联审联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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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联审联批会议决定:同意对_____________家庭审核意见,从_________月起,执行人 均补助金额___________元/月,家庭补助金额___________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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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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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联批 领导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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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
五河县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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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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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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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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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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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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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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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类别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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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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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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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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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生 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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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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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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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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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人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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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扶、抚养 义务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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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或近亲属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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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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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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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意见 |
经民主评议,情况属实,_________符合申请条件,拟同意该户申请特困供养。 村(社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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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户符合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条件,并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 乡镇经办人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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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联审联批小组意见 |
经核查,同意_________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次月起发放特困供养救助金。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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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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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联批小组 领导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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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五河县低保入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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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 社区(村)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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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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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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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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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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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 济状况 |
土地收入: 经营性收入: 务工收入: 房产: 车辆: 其他: 健康支出: 教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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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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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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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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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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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综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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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说明情况: 乡镇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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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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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审核: 包村(居)干部签名: 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 |
填表说明:
1.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2. 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附件5-1
五河县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镇/乡 社区(村)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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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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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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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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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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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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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 济状况 |
土地______亩;经营性收入:______元;住房:____________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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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基本情况 |
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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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说明情况: 乡镇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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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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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审核: 包村(居)干部签名: 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 |
填表说明:
1.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2.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
附件6
五河县新增低保对象审核公示表
你村(居)下列家庭申请低保,现将审核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为7天)
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
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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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障对 象姓名 |
申请人 姓名 |
家庭所在村(居) |
家庭人口数 |
拟保障 人口数 |
家庭成员 月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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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1 五河县特困供养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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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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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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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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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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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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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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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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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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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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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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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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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五保理由 |
1.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2.申请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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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年 月 日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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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
附件7
五河县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
___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_____同志:
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__________元/月,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___________元/月;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被告知人签名:__________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被告知人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附件7-1
五河县申请特困供养人员不予批准告知书
___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_____同志:
您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因:
□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人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特困供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被告知人签名:__________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被告知人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附件8
五河县低保金调整告知书
____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_____同志:
因____________________,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_________元/月调整为_______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________元/月调整为________元/月。
调整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知人:_______________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被告知人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附件9
五河县低保停发告知书
____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_____同志: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停发:从_______年_______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_______________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被告知人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附件9-1
五河县特困供养待遇停发告知书
____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_____同志:
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特困供养金额作如下调整:
□停发:从_______年_______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特困供养金额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_______________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被告知人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附件10
五河县低保审批公示单
经批准以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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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保障 人口数 |
家庭 人口数 |
拟补助金额 (元/月) |
家庭所在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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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五河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入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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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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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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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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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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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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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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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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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五河县社会救助受理回执单
编号
第一联办理人存留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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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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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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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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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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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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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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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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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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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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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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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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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回执单为你本次申请的受理凭证,不作为最终审批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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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执单为你本次申请的受理凭证,不作为最终审批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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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社会救助受理回执单
编号
第二联申请人存留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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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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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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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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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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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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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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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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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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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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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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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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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回执单为你本次申请的受理凭证,不作为最终审批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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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执单为你本次申请的受理凭证,不作为最终审批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