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212-0000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布日期: 2024-03-13 10:01:54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3-13
来源单位: 五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性: 有效
名  称: 五河县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理服务指南
文  号: 词: 服务指南

五河县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13 10:01信息来源:五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浏览量:

事项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法定办结时限:2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五河县兴浍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A楼三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500(工作日) 。

咨询电话:0552-5021109

申请条件: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3.施工方案;4.规划审批的路由图;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6.申请人身份证;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流程:

收费信息:不收费

法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7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办理结果: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