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212-0000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发布日期: 2024-03-13 10:00:56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3-13
来源单位: 五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性: 有效
名  称: 五河县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文  号: 词: 服务指南

五河县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13 10:00信息来源:五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浏览量:

事项名称: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五河县兴浍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A楼三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500(工作日)

咨询电话:0552-5021109

申请条件1.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2.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3.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3、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4、申请人身份证;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流程

收费信息:不收费。

法定依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办理结果: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