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林罚决字[2023]第01号)
2022年11月11日,五河县森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发现你在浍南镇郎湖村路东侧打鸟,并现场查获你捕获的14只小鸟(死体)和猎捕工具。随后五河县公安局浍南派出所将案件移交我局处理。经调查,你于2022年11月11日晚上,用购买来的弹弓等工具,将浍南镇郎湖村路东侧树上的鸟打下来14只。经过鉴定,你非法捕获的14只鸟是“麻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鉴定每只单价是300元。你无狩猎证捕获14只“麻雀”属于非法猎捕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违法嫌疑人笔录、狩猎工具、鉴定报告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猎捕使用的所有工具和14只麻雀进行没收;
2.对你猎捕的14只麻雀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五河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户名:五河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五河县支行,帐号:12861010210000337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五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蚌埠市蚌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