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307-00079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7-26 15:31:42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3-07-26
来源单位: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性: 有效
名  称: 五河县小圩镇王美兰贰元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文  号: 五市监处罚〔2023〕302号 词: 五河县小圩镇王美兰贰元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五河县小圩镇王美兰贰元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发布日期:2023-07-26 15:31信息来源: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302

当事人:五河县小圩镇王美兰贰元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8N8KDQ6A;经营场所:五河县小圩镇五固路北侧经营者王美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023516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王美兰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西侧中部货架发现一盒EYEcolorSHADOW化妆品,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自述该化妆品用于文眉,涂抹指甲所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强制(20230516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将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51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7从原店主以1.50/购进2盒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2.00/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检查时,已销售一个,剩余一个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4元,获利0.50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照片1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相关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询问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进货数量、货值、获利、产品标签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 主体资格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3年 7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3〕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参照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9.1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应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因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化妆品的包装标签均用外文标注,无任何中文标签,未用规范的汉字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者、成分等产品相关信息,无法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准确辨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9.1 9.2的强制性要求。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涉案商品货值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点伍元整(0.50元);

2、没收一盒EYEcolorSHADOW化妆品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