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311-00043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民,企业,PDF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1-13 15:35:29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3-11-13
来源单位: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性: 有效
名  称: 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13 15:35信息来源: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河)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当事人: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340322MA2TQJX2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媛媛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望府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0月14日10时31分,在与五河县“扫黄打非”基层工作站联合检查行动中,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曹玉芹(12050221005)、张施现(120502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望府1号楼118、218号的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3年8月7日止,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7册、《英语写字课课练》24册纸质粗糙脆黄,印刷字迹模糊;《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素质测试》试卷7套未载明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现场负责人张媛媛见证检查全程,并经核对后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取证。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并通过涉案出版物版权页信息联系相关出版社和向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请求协助鉴定其是否为侵权复制品。相关出版社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10月24日出具鉴定结果,认定其中41册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10月31日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日对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法定代表人张媛媛进行两次调查询问,其承认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因无法查明违法经营额,视为无违法经营额和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事实证据有:1、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检字〔2023〕C-002622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4、《调查询问笔录》2份;5、现场检查图片6张;6、《侵权复制品确认函》3份;商务印书馆出具《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为侵权出版物的认定书1份;现代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英语写字课课练》为盗版图书的函1份;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素质测试》为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书函1份。。二、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在本案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证明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张媛媛身份证复印件1份;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五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第1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五河县北大书屋二店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改)涉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犯复制权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3.没收非法财物:48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五河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