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311-00010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民,企业,JPG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1-22 11:14:13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3-11-21
来源单位: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五河县育人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五河县育人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22 11:14信息来源: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文综罚字〔2023〕F-000015号

当事人:蚌埠市五河县育人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2MA8Q991Q81

经营者王晓玲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金域蓝湾21号楼105、205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3年10月14日9时50分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曹玉芹(12050221005)、张施现(120502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蚌埠市五河县育人书店进行执法检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红墙里的领袖们》4册、《现代汉语词典》1册纸质粗糙脆黄,印刷字迹模糊,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现场负责人王晓玲见证检查全程,并经核对后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取证。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对该店经营者王晓玲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告知其我局将涉案出版物分别邮寄相关出版社请求鉴定事宜,并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物品清单》,由王晓玲核对上述文书后签名确认并接收。同日,执法人员将涉案的5册出版物分别邮寄相关出版社请求鉴定是否为侵权复制品。2023年10月20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现代汉语词语》为侵权盗版图书。2023年11月9日,中国工人出版社出具鉴定报告,认定《红墙里的领袖们》为正版图书。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王晓玲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王晓玲认可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中国工人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承认蚌埠市五河县育人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因无法查明违法经营额,视为无违法经营额和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事实证据有:1、文书编号为(五)文综检字〔2023〕C-00277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物品清单1份);4、《确认函》2份,;5、《调查询问笔录》2份;6、现场检查图片4张。二、蚌埠市五河县育人书店在本案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证明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经营者王晓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20231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51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蚌埠市当事人五河县育人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现责令蚌埠市五河县育人书店停止侵权行为,对蚌埠市五河县育人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出版物1册;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五河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