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6号
当事人:沈X玲,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XXXXXXXXXX.
你于2024年3月4日8时30分实施了驾驶车辆运输砂石未覆盖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8时30分,在五河县城关镇五固路西坝口闸南侧路面,驾驶皖03/7XXXX变型拖拉机在运输砂石过程中,因车辆未覆盖泄漏遗撒,造成该路面污染,经现场勘验该车污染路面长50米宽2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及结果;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及周围环境及标志性地标;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证据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车辆情况;
2024年3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车辆运输砂石未覆盖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之规定,现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即不构成从重情形,但也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属于从轻情形。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5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