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3258829/202403-0003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
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3-20 16:17:57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3-12
来源单位: 五河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4号
文  号: 词: 行政 处罚 结果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4号

发布日期:2024-03-20 16:17信息来源:五河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当事人:卢X飞,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XXXXXX.

20243110时30分实施了驾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嫌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机关2024年3月1日案调

,当事人于20243110时30分,在五河县城关镇沱河路中段公园学府二期工地南门门口路面,驾驶皖12/6XXX变型拖拉机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后挡板挂钩空隙过大泄漏遗撒,造成城关镇沱河路中段公园学府二期工地南门门口路面严重污染,经现场勘验该车污染路面长200米宽2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及结果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及周围环境及标志性地标;

: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证据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车辆情况;

2024年3月5日,本机关依法你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24号)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4〕第2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之规定,现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明知故犯,且造成的路面污染严重。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1000.00)元整。

罚款,你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