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3258829/202404-0007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
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4-12 17:29:02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4-08
来源单位: 五河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9号
文  号: 词: 综合 执法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9号

发布日期:2024-04-12 17:29信息来源:五河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当事人:张X玉,地址:五河县XXXXXXX

你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运输散装装潢垃圾,未进行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道路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20分,在潼河路北段衡台村北侧原五河县蔬菜批发市场路段,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运输散装装潢垃圾,未进行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道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照片二张,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位置示意图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确认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29号,告知你单位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现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初次违法,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01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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