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9049516/202404-00002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4-25 16:32:44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4-25
来源单位: 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  号: 皖蚌环(五)罚〔2024〕5号 词: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25 16:32信息来源: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NR5WP08

法定代表人:叶建荣

住所:五河县城关镇城南工业园区兴浍西路自行车产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25日—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5日,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焊接烟气收集(集气罩)和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未运行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检查当日嘉誉伟丰生产车间正在从事焊接作业,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喷淋设施未运行。

2. 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检查当日安徽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号厂房正在生产,集气罩未正常使用。

3. 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号厂房烟气收集和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4. 2023年12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复印件7张,证明安徽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号厂房正在生产,集气罩、喷淋设施未正常使用。

5. 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鲍虎、王立明、柳钟举、费腾、刘飞等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6. 2024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安徽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号厂房内,检查当日企业正在生产,焊接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企业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焊接烟气处理设施、喷涂废气处理设施。

7. 2024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号厂房实际由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运营,排污主体也是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5日在安徽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号厂房发现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实际责任主体是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焊接烟气吸收处理设施、喷涂废气处理设施。

8. 2024年3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安徽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号厂房实际由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运营、焊接烟雾吸收设施组成、位置的情况。

9.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主体身份。

10.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叶建荣的身份。

11. 关于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号厂房焊接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故障未开启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2023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第十二轮远程监督帮扶组检查时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号厂房喷淋设施未开启的事实及原因。

12. 关于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说明1份,证明9号厂房为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运营,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均由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投资和管理运营。

13. 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安徽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9号厂房,以及该厂房的焊接烟雾吸收处理设施的组成和位置情况。

14. 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生产报表1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12月份生产情况。

15. 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王祥的身份和其获得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

16. 安徽众诚机电科技集团蚌埠市五河县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1#车架毛胚车间焊接工艺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包括集气罩+高效过滤器过滤+15m排气筒。

1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节选1份,证明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包括集气罩+水喷淋装置+15m排气筒,喷砂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磨床粉尘布袋除尘器,抛光机自带布袋除尘器。

18.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份,证明焊接烟尘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9. 2024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独立办理环评,而是包含在安徽众诚机电科技集团蚌埠市五河县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该报告书中的1#车架毛胚车间就是安徽嘉誉伟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9号厂房,同时对2023年12月25日的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7张照片中描述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0.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送达方式。

21. 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凌子豪、费腾等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313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31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328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未参加听证会,放弃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参照2020年《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为:

裁量起点:10%;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百分值为0%;

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天,裁量百分值为0%;

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百分值合计:10%+0%+0%+0%+0%+0%+0%=10%,

罚款金额计算为100万*10%=10万。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