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3258829/202404-0007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
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4-17 17:33:28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4-12
来源单位: 五河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31号
文  号: 词: 综合 执法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31号

发布日期:2024-04-17 17:33信息来源:五河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当事人:杨X,现住址:安徽省五河县XXXXXXXX。

20244110时30分实施了驾驶车辆运输混凝土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嫌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机关2024年4月1日案调

,当事人于20244110时30分,在五河县城关镇五固路西坝口村高架桥下路面,驾驶皖C/CXXXX混凝土搅拌车在运输混凝土时,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后出料口泄漏遗撒,造成五河县城关镇五固路西坝口村高架桥下路面污染,经现场勘验,该车污染路面长70米宽1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及结果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及周围环境及标志性地标;

: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证据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车辆情况;

2024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你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先

告字〔2024〕第3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车辆运输混凝土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规定,现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即不构成从重情形,但也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属于从轻情形。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500.00)元整。  

罚款,你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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