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3258829/202404-0009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
内容分类: 相对集中其他领域处罚权事项 发布日期: 2024-04-22 17:07:16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4-15
来源单位: 五河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8号
文  号: 词: 行政 处罚 结果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8号

发布日期:2024-04-22 17:07信息来源:五河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当事人:五河县三春晖餐饮有限公司,住所:五河县XXXXXXXX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实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3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3年8月存在流淌油污污染路面的问题,当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你单位按期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洗、整改。2024年3月26日再次发现你单位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导致油污污染路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五河县三春晖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证据三:违法现场照片3张,证明确认违法行为属实及改正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确认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2023年8月8日首次发现五河县三春晖餐饮有限公司排放油污污染地面行为后作出的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片2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确认首次违法行为属实及改正情况。

20244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2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4〕第28),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虽非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重大后果,根据《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7项规定,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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