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57/202404-00035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4-29 09:35:53
发布机构: 五河县 成文日期: 2024-04-29
来源单位: 五河县卫生健康委 性: 有效
名  称: 2024年4月份五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二)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2024年4月份五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二)

发布日期:2024-04-29 09:35信息来源:五河县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五河县娟颜美甲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322MA8Q1BTM53 李晓娟 身份证 34032219********** 五卫公罚〔2024〕5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河县娟颜美甲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立案合并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行政强制及其它措施:责令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0.06 2024/4/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年 五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134032200304587X0 五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134032200304587X0 1 三年 340322 2024/4/29 公开 五河县娟颜美甲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五河县娟颜美甲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