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发布日期:2025-04-09 16:25信息来源:五河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量:
一、受理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2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校车许可审核表 |
复印件 |
2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三、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校车办。 |
审核分送 |
3个工作日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另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
回复意见 |
3个工作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
审查意见 |
5个工作日 |
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