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507-0000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发布日期: 2025-07-01 11:09
发布机构: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7-01
来源单位: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有效
名  称: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文  号: 词: 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2025-07-01 11:09信息来源: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审核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各类家庭,应当具备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备如下条件:(1)家庭成员均属本县城关镇非农业常住户籍及行政规划区内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街道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前因离婚等原因将原名下私房经法院判决给他人的;或有公证证明住房赠予、过户行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均属本县城关镇非农业常住户籍及行政规划区内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街道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25年度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 2836 元;2025年度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241元)
3)5年前因离婚等原因将原名下私房经法院判决给他人的;或有公证证明住房赠予、过户行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