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安置房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置房源筹集建设、移交使用、存量管理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安置房源筹集建设、移用、存量管理等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 县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乡镇、五投集团应各司其职,配合安置房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源筹集建设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年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征收未安置项目情况,编制安置房源年度筹集计划。安置房源年度筹集计划内容应包括安置房源的位置、用途、户型、面积、套数、使用时间、使用项目、筹集方式、资金来源等。安置房源的筹集方式包括政府自建(含合作建设)、开发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市场公开购买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安置房源年度筹集计划,与安置房源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源建设协议。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安置房源建设过程中的土地挂牌出让、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及施工进度等工作环节全程跟踪督促,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安置房源建设中的堵点问题,确保安置房源与建设协议内容相匹配、按期交付。
第三章 安置房源移交使用
第六条 安置房源具备交付条件后,由安置房源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移交申请。安置房源管理单位经现场勘验满足移交条件的,应与安置房源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安置房源管理单位接收安置房源后,应按照安置房源年度筹集计划,提交县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将安置房源移交给乡镇或项目组,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包括安置房源套数、位置、用途、户型、面积、移交部门、接收部门、双方经办人、交接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乡镇或项目组应就每个征收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对安置房源使用情况进行复核,按照安置房源年度筹集计划,统筹调配安置房源使用,并将接收的安置房源使用信息及时录入蚌埠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项目存续期间,乡镇或项目组负责对移交的安置房源进行管理,由五投集团、城关镇、头铺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协调物业公司,对安置房源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第八条 项目结束后,乡镇或项目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安置,并及时将剩余安置房源移交房源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包括安置房源套数、位置、用途、户型、面积、移交部门、接收部门、双方经办人、交接时间等内容。项目组负责人调整或项目结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定期组织乡镇或项目组就本辖区安置房源使用去向、剩余情况及办理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四章 存量安置房源管理
第九条 存量安置房源由原管理单位和原项目组双方共同负责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建立登记台账,账实相符后,按土地性质分别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正式移交须经县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应包括安置房源套数、位置、用途、户型、面积、移交部门、接收部门、双方经办人、交接时间等内容。安置房源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五投集团对存量安置房源进行日常代管工作,被委托单位应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安排不少于两人共同负责存量安置房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交接;定期安排人员核对存量安置房源现状,建立巡查登记工作台账,杜绝存量安置房源被他人侵占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 原安置房管理单位在核查梳理中发现存量安置房源被非法侵占的,应联合县公安局等部门依法开展清退工作,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存量安置房源需要处置的,由管理单位委托五投集团制定存量安置房源处置方案,报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安置房源被处置的,管理单位要及时将处置信息录入蚌埠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严格把控安置房源建设进度时间等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安置房源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安置房源筹集建设、移交使用、存量安置房源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32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