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509-00016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日期: 2025-09-08 16:40
发布机构: 五河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9-08
来源单位: 五河县教育局 性: 有效
名  称: 五河县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文  号: 词: 资助管理

五河县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08 16:40信息来源:五河县教育局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资助工作,加强对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使用与管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教助〔2017〕4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8〕257号)《蚌埠市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蚌教资2018〕9),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减、免、奖、助等反映本校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其中校内支出范围应当包含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项目。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将本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于10月底前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章  校内资助的提取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公办)或学费(民办)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收入。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提取比例如下:

1、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学校达到事业收入的5%,民办学校达到学费收入的5%。

2、普通高中:公办学校达到事业收入的3%,民办学校达到学费收入的5%。

3、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不低于事业收入的3%,民办(已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园)学校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

第三章  校内资助的使用范围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实际取得事业收入(学费)足额提取。学校应当在“专用基金”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校内资助”二级明细账,详细核算校内资助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贫困生减免学费;

(二)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贫困学生;

(三)残疾、孤儿学生免学费、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

(四)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的奖学金。

第八条  实施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由学校资助部门启动或者初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资助资金获批后,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学前教育由监护人签字领取),不得由他人代替签领。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全年的校内资助资金应当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校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费、保险、竞赛奖励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不得只提取不使用;不得多提少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一条  年度校内资助支出比例。

1、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学校校内资助支出达到事业收入的5%,民办学校校内资助支出达到学费收入的5%。

2、普通高中:公办学校校内资助支出达到事业收入的3%,民办学校校内资助支出达到学费收入的5%。

3、学前教育:公办学校校内资助支出不低于事业收入的3%,民办学校校内资助支出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

第四章  校内资助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年度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校内资产负债表、事业收入明细账、专用基金或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校内资助支出明细账及支出证明材料,具体目录如下:

(一)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二)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复印件;

(三)公办学校事业收入明细账,民办学校学费收入明细账;

(四)校内资助收支明细账;

(五)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

1、单位领导审批支付材料复印件;

2、学生申请表;

3、学生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4、受助学生签领凭证复印件;

5、公示等照片;

6、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五章  校内资助监管

第十三条  校内资助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市民生工程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学生资助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对于没有足额提取的;没有足额使用的;未按资金用途使用的;资金发放不规范的;认定程序不规范的;档案建设不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各种涉及的考核、评估、年检中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春季起施行,春季没有计提足额的,12月按照年度收入或学费收入予以补提并给予全部支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后,之前县教体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