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聚鑫阁餐饮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五河县聚鑫阁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W2D9J97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朱顶镇朱顶街粮站北5米
经营者:梁万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聚鑫阁餐饮店进行检查,在该餐饮店加工区的冰柜里发现放有“豌豆妙内酯豆腐”(316g/盒)1盒,标注生产日期2025/10/01,保质期10℃以下冷藏10天,常温6天;该食品原料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据当事人自述:涉案过期加工食品原料“豌豆妙内酯豆腐”是2025年10月1日从五河县朱顶镇易购超市购进的。以1.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盒,剩余1盒未开封过,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因过期被扣押。因个人疏忽未及时查看导致该过期食品原料未及时处理,但保留了该食品原料的相关票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0元,未获得利润,无违法所得。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取证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相关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5、涉案食品原料超市小票一张,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数量的事实。
6、 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025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5〕4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豌豆妙内酯豆腐”一盒;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32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