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9951/202511-00035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11-10 16:27
发布机构: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11-10
来源单位: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五河县东刘集镇建军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文  号: 五市监处罚〔2025〕439号 词: 五河县东刘集镇建军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五河县东刘集镇建军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5-11-10 16:27信息来源: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5439                                            

当事人:五河县东刘集镇建军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QW3QA4B

经营者:程增伟

身份证号码:3403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09xxxxxx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东刘集镇xxxxxxx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东刘集镇建军商店实施检查,负责人程增伟现场陪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销售区北侧食品销售货架自上而下第二层发现两袋“邓仕”鱼酸菜酱腌菜,生产厂家:四川省邓仕食品有限公司,条码:6934268660765,净含量:380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五市监强制(2025)刘0905号)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于9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述其于2024年12月底从一辆流动小货车上购进上述“邓仕”鱼酸菜酱腌菜三袋,购进价为2.3元/袋,销售价为3元/袋。其中一袋在超过保质期前当事人自己使用了,其余过期食品都被我局查获。货值金额6元,无销售额。因供货商没有开具商品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也未做过任何销售记录,办案人员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相关情况。

4、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了现场过期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103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5439《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

鉴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构提供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四章 食品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元,其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2袋邓仕”鱼酸菜酱腌菜食品;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