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调整后)及再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8-12-21 00:00 截止日期:2019-01-20 00:00 征集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讨论并调整通过,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现予以公布,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方案请登录“五河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网址:http://www.wuhe.gov.cn/)查看。对该方案有异议者,请携带相关证件在30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人:朱杰、宋加恒,联系电话:5051105,接待地点: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老法院四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现将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截止20181211日无该区域被征收人对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提出意见。根据该区域规划,现将原征收补偿方案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1、原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环城北路以南,淮河路以北,青年路以西,金山路以东,(详见征收区域图),项目占地约162亩,征收面积约11.2万平方米,征收户数约1030户”调整为“该项目位于环城北路以南,淮河路以北,青年路以西,亿豪泊景城以东区域,其中西苑小区、供电公司宿舍楼、一中玻璃厂宿舍楼、一中区域不列入征收范围(详见征收区域图),项目占地约120亩,征收面积约8.75万平方米,征收户数约728户”;

2、原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分为2种方式,一种为纯货币化方式,一种为货币化后购买商品房方式。(1)纯货币化方式: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评估的同类、同性质房屋评估价确定。②非住宅公房除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相关规定外,一律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2)货币化后购买商品住宅房方式。本方式在纯货币化方式基础上另增加以下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订协议后1年内使用征收补偿款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房(不含二手房)的,征收人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具体为:如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房(不含二手房)的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则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如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房(不含二手房)的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则按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房(不含二手房)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该补助由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协议书、所购商品住宅房买卖备案合同或新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件、商品住宅房销售发票或缴纳的交易契税发票、身份证件资料到征收人处领取。被征收人在本协议签订后1年以上购房的,征收人不再给予被征收人本项补助。被征收人在领取本项补助后,又因故导致所购房屋成交失败的,被征收人应在成交失败后1个月内将以上补助及时主动退给征收人,否则,征收人有权依法诉讼,追回被征收人所领的补助,且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所领补助2倍数额的违约金。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已备案的商品住宅房买卖合同或已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件,不得作为被征收人领取上述补助的依据”调整为“货币化补偿: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评估的同类、同性质房屋评估价确定。②非住宅公房除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相关规定外,一律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3、原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地点为原县委区域和青年圩西现房安置区,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自愿就近上靠或下靠确定”调整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以花园新村安置区为主,老县委地块就近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择花园新村地块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自愿就近上靠或下靠确定。选择老县委地块安置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20%”。详见调整后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附件:调整后《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河县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调整后)


为改善原县委区域群众居住条件,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保证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五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环城北路以南,淮河路以北,青年路以西,亿豪泊景城以东区域,其中西苑小区、供电公司宿舍楼、一中玻璃厂宿舍楼、一中区域不列入征收范围(详见征收区域图),项目占地约120亩,征收面积约8.75万平方米,征收户数约728户。

二、征收补偿内容

五河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征收补偿方式:本次征收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二)征收补偿的标准:各类房屋的征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价经公示后依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1.货币化补偿: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评估的同类、同性质房屋评估价确定。

②非住宅公房除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相关规定外,一律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以花园新村安置区为主,老县委地块就近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择花园新村地块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自愿就近上靠或下靠确定。选择老县委地块安置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20%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从本次征收提供的安置房中自主选择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也可以选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征收人提供的优惠安置房价进行结算。具体如下:

与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范围内的安置房单价按每平方米均价不高于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评估均价确定(标准另行制定,待公布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时确定);根据安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均价不高于安置房的市场销售单价确定(标准另行制定,待公布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时确定)。

2)合法产权门面房和认定参照门面房标准补偿的非住宅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门面房1:1安置差价互补、本区域内就近安置的办法,差价按照各自评估价进行结算,超出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门面房1:0.8不找差价、本区域内就近安置的原则,超出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计算。按腾空先后领取票号,待土地出让后建设时再选房。本次征收所涉及的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类房屋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3.附属物、装修及设备移动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本方案没有涉及的附属物、装修及设备移动,由被征收人向县大建办征收项目组提出申请,县大建办征收项目组、重点局会同责任单位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报告,报县大建办备案。

4.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补贴(及停业停产损失费):

1)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0.3%计算。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低于每平方米4元的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依规据实计算;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征收非设备拆装类房屋搬迁费的具体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5元计算。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只支付一次搬迁费。

征收设备拆装类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等评估确定的金额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征收人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3)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产损失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0.3%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0.5%计算。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依规据实计算;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5.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让出房屋的,按每平方米不高于200元依时序梯次奖励,具体奖励时序及标准为:自规定的选房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200元;第61天至第90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第91天以后不再奖励。

6. 对有关住房困难户的救助,采用政府保障性住房等办法安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7.本次征收范围内无产权证或规划许可的负一层、复式房顶层等类型房屋按评估价货币化补偿,活动板房、非正规结构地下室等类型房屋及工棚按附属物标准货币化补偿不安置。对认定有异议的,由县大建办项目组会同规划、测绘、评估、责任单位、社区等部门共同进行复核,出具书面报告。

8. 安置房高层成套住宅,在产权调换面积结算时,本幢楼的电梯井、50%的电梯前室及屋面电梯机房的面积不参与公摊结算,但该部分公摊面积据实给予房屋产权登记。

9.付款方法:签订征收合同,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后按下列办法付款。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协议各类补偿、补助、奖金等款项除本方案有明确规定外均一次付清;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差价款在本幢安置房具备交付钥匙条件时,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负责结清。超出结清时间30日的,视为被征收户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按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四)被征收房屋涉及有关问题按下列方式认定和处理:

1.凡公房征收,涉及资产处置的,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处理。

2.单位职工居住本单位合法分配的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对未房改的,如符合房改政策规定予以房改,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同样的补偿政策;不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不予房改,不享有相关的补偿政策。

3.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征收,属本次征收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凡199041日(含4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建成时房屋面积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2)凡1994年我县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标注面积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3)凡1994年航测以后(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的)至200841日(含4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有合法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无合法房产证或规划许可手续,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90%予以认定;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手续,无合法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的,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80%予以认定;有其它建房相关手续的,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县大建办组织重点局、规划局、国土局、行政执法局、县大建办征收项目组、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相关手续的批准权限及合法性进行核查,出具书面报告;没有合法土地、房产证照,也没有其他合法建房相关手续的,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60%予以认定。

4)凡200841日(不含41日)以后未经合法审批的房屋,属违法建设,依法不予补偿。

5)对被征收房屋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部分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补偿。

4.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确认:

(1)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业(含门面房和其他非门面商业用房)、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用房。

(2)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功能的认定,以《房产证》、《土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文件或证书记载的使用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3)1990年4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已经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商业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安置:

①经营部位位于城市主要道路第一自然间;

②经营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

③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④征收决定发布时正常营业的。

(4)1990年41(不含41)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用房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原办公、生产、仓储等非商业经营用房改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具备前项条件并连续经营5年以上(5),此类房屋补偿可以按改变后正在使用的商业用房有效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连续经营不满5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以上(3)(4)款认定人员组成为:项目组、重点局、责任单位、规划、测绘、评估等单位人员。

5.对认定为非商业经营用房而实际又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非生产经营类房屋)在原用途补偿的基础上增加每平方米60元的经营补助。属于生产房、办公房、仓储房等非商业性非住宅房按货币化补偿。

6.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或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契税。

7.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先后,确定取得安置、过渡房优先选择权。

8.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移交给征收人时,保持门窗完整。

三、征收签约期限为本地块公布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本方案由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装修及设备移动补偿标准


                                                        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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