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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五河县高铁站前广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周边地区价格水平、成本调查结果和我县实际,草拟了《五河县高铁站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时间:2026年7月22日-8月21日; 二、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6年8月21日前反馈至五河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或通过五河县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等方式反馈我局。 三、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邮箱:wuhechengbendui@sina.com 联系电话:0552-5020200 附件:《五河县高铁站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7月22日 附件: 五河县高铁站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五河县高铁站前广场停车场停车秩序,营造良好停车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周边停车收费标准及我县实际,草拟了《五河县高铁站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具体情况如下: 一、进入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车辆,免费。 二、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2小时)免费,超过2小时,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停车时间在1小时至4小时(含4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费5元。 四、停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每辆车24小时以内收费上限为12元。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五、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关于五河县高铁站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高铁站前广场停车场竣工投入使用以来,一直免费停放机动车辆,给运营单位带来较大负担。为促进停车场良性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县实际,草拟了《五河县高铁站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规〔2025〕1号); (三)《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停车场停车秩序,营造良好停车环境,促进运营企业较好良性发展。 四、对消费者的影响 该定价标准低于县公立医院、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社会风险低。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关系,保障管道天然气正常供应,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规〔2025〕1号)、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皖价电〔2015〕27号)、《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蚌埠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蚌发改价管〔2024〕2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调整五河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阶梯气价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3日-2026年8月2日; 二、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形式,于2026年8月2日下午5:30前反馈至五河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股,信件、电子邮件请注明“天然气价格”字样;或通过五河县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等方式反馈我局。 三、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邮箱:wuhechengbendui@sina.com 联系电话:0552-502020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调整五河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阶梯气价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五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调整五河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阶梯气价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用户。 二、阶梯气量及对应气价标准 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按自然年度核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气量可累计结转,结余气量不跨年使用,实行分档累进计价,具体标准如下: (一)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含)以内,执行气价3.18元/立方米。 (二)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至1440立方米(含)部分,执行气价3.50元/立方米。 (三)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144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气价4.45元/立方米。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 对学校(含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托育机构、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统一按照第一、二档气价均价执行,即3.34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价格。 四、优惠政策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实行用气优惠政策;以户为单位,每年免收36立方米天然气费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生活负担。 五、多人口家庭用气量核定 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家庭,每增加1名户籍人口,每年第一阶梯基础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由用户凭户籍证明向燃气企业申请核实变更。 《关于调整五河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阶梯气价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10年定价以来,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一直保持3.0元/方。随着上游气源价格上浮,居民天然气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出现倒挂现象。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保障燃气企业健康发展,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县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调整五河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阶梯气价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格规〔2024〕6号); (三)《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规〔2025〕1号); (四)《关于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皖价电〔2015〕27号); (五)《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蚌埠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蚌发改价管〔2024〕247号)等。 三、出台目的 (一)理顺价格关系,疏导成本压力。通过科学核定配气价格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燃气企业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运营成本上升带来的成本压力,保障燃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稳定供气。 (二)建立阶梯气价,引导节约用气。落实国家能源节约战略,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区分基本用气需求和非基本用气需求,对超出基本用气部分实行更高价格,引导居民树立节约用气意识,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 四、主要内容 (一)核定配气价格 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原则,结合我县天然气市场实际情况,拟核定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3元/立方米。 (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为进一步疏导居民天然气价格矛盾,综合考虑上游气源成本、配气价格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将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至3.18元/立方米。 (三)建立阶梯气价制度 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同时,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制度。阶梯气量按年度计算,不跨年结转,具体气量划分及对应气价标准如下: 1.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以内(含480立方米),执行基础气价,即3.18元/立方米。该阶梯覆盖了我县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气需求,保障居民基本用气权益。 2.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至1440立方米部分(含1440立方米),按基础气价1.1倍执行,即3.5元/立方米。该阶梯针对超出基本需求但仍属合理用气范围的情况,引导居民适度节约用气。 3.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144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础气价1.4倍执行,即4.45元/立方米。该阶梯主要针对少数用气量大的用户,通过价格杠杆抑制过度用气,提高天然气资源利用效率。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户 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托育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第一档与第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调整为3.34元/立方米。 (五)强化配套保障措施 1.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户为单位,每户每年给予36立方米免费用量。 2.家庭户籍人口4人(不含)以上的普通居民用户,每增加一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60立方米。 五、对居民消费者的影响 根据统计,我县居民用户年均用气量约188立方米。按本次调价标准测算,户均年增加用气支出33.84元。 结合我县202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17元,按户均3人测算,调价增加支出占家庭年收入比重为0.04%。整体来看,本次调价幅度温和,对居民日常生活支出影响小。
为巩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破解“重建轻管”难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7月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通过五河县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等方式反馈我局,并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邮递信件:五河县城关镇惠民路8号县人民政府三楼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陆启安 联系电话:0552—5815557 邮箱:255797994@qq.com 附件:《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五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完善管护机制,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保障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建〔2026〕43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以来全县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农田输配电及其他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保养,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一项目一办法,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得到有效管护和及时维修。村(居)委会为具体落实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台账记录、问题上报及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其工程设施日常管护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实施主体为属地村(居)民委员会;跨村工程由乡镇统筹建立联合管护小组或委托主要受益主体管护。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大力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县和乡镇均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村民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工程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工程承建单位负责整改。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分为日常管护、定期管护、应急管护三种形式。 日常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发现的损毁、丢失等进行的管护。日常管护一般由乡镇、村级组织开展或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组织开展。定期管护是指每年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实行的集中管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项目区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维护。应急管护是指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发生区域性、整体性损毁,无法通过简单维修恢复功能的管护。应急管护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现场勘察后,能采取措施的,要及时组织抢修;短期内无法恢复且符合恢复重建的,纳入以后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九条 推行“乡镇监管员+村级网格员”模式。每乡镇明确1名监管员;按1万亩或行政村划分网格,每网格配备1-2名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可以从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中选聘,每个村(居)均要明确1名村(居)“两委”成员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工作,形成“1+N”管护体系。管护人员须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劳动能力和设施辨识能力。管护人员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乡镇要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日常考核及解聘条件。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达标。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已建的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镇村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应常态化开展高标准农田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年6月、7月、10月、11月)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台账。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播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有权要求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高标准农田设施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应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所需经费,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高标准农田破损和安全隐患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实地复核确认后,按照程序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渠道、涵管因水草、秸秆或淤泥造成堵塞,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处理。每年7月和11月乡镇和村(居)要集中组织人员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道路、沟渠和坟地堆放的农作物秸秆等杂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总结。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二十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管护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资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管护经费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维修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高标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分配管护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导致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高标准农田管护不到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取消所在乡镇(含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乡村振兴类各种表彰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辱骂殴打管护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五政办〔202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起草说明.docx
为进一步提升五河县人民政府网站服务能力和用户体验,现开展政府网站内容设置和服务体验问卷调研,您的回答将帮助政府网站不断进步,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