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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办理

发布时间:2025-02-25 10:58 来源:五河县热线办
信件编号: 20250224001 来信时间: 2025-02-24 07:25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周****
内容: 对于一直居住在农村的,且只有一处农村住宅的城市户口的居民,是否能办理现居住的农村住宅的房产证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五河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5-02-25 10:5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五河县政府高度重视,现作如下回复: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感谢您的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股联系。

联系电话:0552-502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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