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长期不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的举报
发布时间:2026-03-23 14:38
来源:五河县热线办
| 信件编号: | 20260320001 | 来信时间: | 2026-03-20 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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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姓名: | 谌**** |
| 内容: | 尊敬的税务部门: 本人系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星悦湾小区28号楼****室业主。本人于2022年4月—2023年7月期间,多次向安徽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缴纳物业费,共计金额2449.12元。缴费后,该公司仅开具收据,未按规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直至2026年3月20日,经本人多次要求,该公司才勉强同意补开发票。至今为止,小区绝大数业主,均未收到物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款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即收费时即应开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时限开票,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物业公司长期以各种理由拒不开票,只开收据,存在隐匿收入、不申报纳税、偷税漏税嫌疑。即便后来补开发票,之前未申报、未缴税的行为已经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仍可追溯并处罚。 现依法向贵局举报,请求: 1:依法查处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2:对该公司历年物业费收入开展税务核查,责令其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3: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五河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6-03-23 14:3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作如下回复:经核实,该单位的收入均按期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对于您提出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问题,因为您的检举事项不完整,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根据国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您举报的事项做暂存待查处理。待您将检举事项补充完整,提供明确的税收违法线索后,可向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检举,电话:0552—3058169。感谢您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国家税务总局五河县税务局风险管理股,电话:0552—50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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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32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