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逼迫员工实名购卡给公司使用是否犯法
发布时间:2026-05-15 11:28
来源:五河县热线办
| 信件编号: | 20260509004 | 来信时间: | 2026-05-09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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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朱**** |
| 内容: | 我认为企业逼迫员工实名购卡给公司使用首先触犯一下四条。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公司单方强制要求员工用个人身份办卡,属于违法用工行为;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个人身份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处理个人信息需事先充分告知并取得个人明确同意,公司强迫使用个人身份办卡,属于擅自处分个人敏感信息,涉嫌违法;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租、出借电话卡,本人用个人身份办卡供公司使用,属于违规转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面临被追责、列入失信名单等风险; 4. 根据电信实名制相关规定,电话卡必须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公司业务所需电话卡,应依法以公司名义办理单位卡,而非转嫁风险给员工。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劳动法与1994年颁布至今,其中变化不是我们普通人能理解透,在此政府部门咨询,也算是普法教育了。如何县级单位不具备解释权,那请告知向那个部门,哪一级政府咨询。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五河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6-05-15 11:2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作如下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六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强制员工购买商品所产生的纠纷,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内部劳动关系,而非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关系,投诉人的诉求系企业与其员工之间因强制购买商品引发的内部劳动纠纷,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因为员工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去执行而被处罚、被辞退。员工可以收集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感谢您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五河县人社局联系,电话:0552—5031117。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2—5021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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