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纵火灭门案两主犯获极刑
为生意上的竞争,竟不择手段采取纵火杀人的方式。4月23日上午,蚌埠市中院对这起震惊全省的纵火灭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凤川、王鹏两人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10元。同案被告人陈芳、王丽犯包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2008年下半年,王凤川因嫉妒同在五河县金贸园市场做轧面条生意的被害人袁某一家,多次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恐吓,并花钱雇来同乡王鹏等人,对袁某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袁某将面条店搬迁或转让。遭到袁某一家的拒绝后,两人遂于2008年12月初在五河县城某宾馆内预谋采取用汽油放火的办法将被害人撵走。12月9日深夜12时许,王鹏携带汽油至被害人面条店处,从店铺的卷闸门底部缝隙处往里面倾倒汽油并点火燃烧,引起被害人店铺着火,居住在店铺内的被害人袁某一家三口当场被烧死。经法医鉴定,三位被害人系生前火烧窒息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而陈芳、王丽明知王凤川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宣判后,两名主犯表示要考虑以后再定是否上诉,陈芳、王丽表示不上诉。(蚌研 雷强)
稿件来源: 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