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督促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日前,县纪委出台《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全力推动全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是明确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工作实绩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两部分组成。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完成情况等;民主评议内容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组织协调情况、团结协作情况、执行工作制度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
二是采取评分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由基本分100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其中“工作实绩”分值80分,重点考核四个方面:信访与案件工作、党风廉政与廉洁自律工作、执法监察与效能建设工作、反腐倡廉宣教工作,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打分。基本分中“民主评议”分值20分,分为县纪委监察局考核评议小组评议分值、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党委(党组)考核评议小组评议分值,两个小组得分相加为最后民主评议得分。为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在基本分100分的基础上考虑加减分因素。凡工作有创新、受上级表彰或在某项工作上超额完成任务的,酌情加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酌情扣分。实行加分上不封顶,减分扣完为止。
三是运用考核结果。乡镇和县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考核实行分类排名办法。经考核后,排名前三位且总分90分以上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定为“优秀”等次;总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机关定为“合格”等次;总分75分以下且位列后两名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定为“不合格”等次。县纪委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优先推荐给县委作为交流、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虽获得“合格”等次但排名后两位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提醒谈话;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县纪委将商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