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大背景下,市场剧烈动荡,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并日益加剧,我市经济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以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经济发展60条措施:
一、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牢固树立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观念,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组织收入的督收与考核,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足财力。
二、积极帮扶农民增收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农膜生产企业发展
对生产销售的农膜,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支持有机肥生产企业发展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滴灌带和滴灌管生产企业发展
对生产销售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支持饲料企业发展
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菜籽粕以外的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九、支持农资经销企业发展
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有机肥、饲料、农药、农机、农膜、滴灌带和滴灌管等农资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十、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它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十一、支持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林木的培育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养殖企业发展
对企业从事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
认真落实增值税扩抵政策,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规定抵扣其新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即2007年7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十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十五、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实行平稳过渡
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十六、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的企业实行平稳过渡
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十八、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九、鼓励企业引进外资
对非居民企业向我市境内的居民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二十、鼓励非居民企业向境内投资
非居民企业在我市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消除境内外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整体税负。
二十二、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提高纺织服装、化工产品、家用电器等产品的退税率,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轮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争取退税计划指标,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做到快审快退,当月申报,当月办结,尽快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
二十三、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延期纳税和延期申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二十四、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六、鼓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七、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鼓励创办软件生产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支持软件企业发展
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十、鼓励封装企业再投资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十一、支持车辆生产企业发展
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军队和武警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十二、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三、促进资源能源节约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三十四、促进废旧产品再利用
对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鼓励发展再生资源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办理。
三十六、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排放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十七、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十八、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对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利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三十九、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十、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
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污水处理劳务;再生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十一、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十二、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三、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十四、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四十五、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
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四十六、鼓励社会各界自主创业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十七、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十八、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四十九、促进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十、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销售的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五十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十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五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五十四、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十五、对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即征即退增值税。
五十六、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十七、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十八、公平税收环境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征纳双方信息对称,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畅通纳税人信访渠道,及时受理纳税人正当诉求,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全面落实查前告知、查后建议、稽查复查、行政处罚两告知一签字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十九、创新服务手段
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制、延时服务制、申报期午间值班制等服务制度,积极开展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活动。按照“一体化”要求,整合网络资源,建设一个面向纳税人,提供信息查询、业务受理、在线服务的网上国税局,受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文书申请、发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远程抄报税、行政项目审批等涉税事项。
六十、提升工作效能
延长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从每月10日延长至15日。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按照“前台受理、分类核办、内部流转、分权制约、一站办结”的模式施行“一站式”服务,推进同城办税,确保纳税人涉税事项在市区范围内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从而实现同城通办,一站办结。遵循强化内控、优化流程、提升效率的原则,开展业务重组,逐步建立以办税申请“一站式”、办税服务“一窗式”、信息采集“一次式”、档案管理“一户式”、业务运行“一网式”、税务管理“一级式”,即“六个一”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