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盗墓贼被县检察院起诉获刑
受非法利益的驱使,七名犯罪分子竟打起了盗掘古墓葬的主义。近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李炳某、陈永某、吴中某、曾保某、付国某、邓焕某、张礼某等七人分别判处了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徒刑,并分别判处一万元至四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这是五河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盗掘古墓葬案。
经查,2012年5月10日夜,被告人吴中某通过事先踩点,租赁淮北市濉溪县徐海某的皖F75337货车载乘李炳某、吴中某、陈永某等人窜至五河县省级保护单位“化明塘严氏墓”,采用“手拉辘轳”方式盗窃墓地上的石雕纹豹一只。经鉴定,该被盗物品系贰级文物。
前次行动得手后,被告人并未就此罢手,而是把手伸向更远处。仅于两日后,即2012年5月12日夜,被告人曾保某、付国某等人分别驾驶鲁H9D685货车和一辆越野车,窜至陕西省户县蒋村镇洪庵村大队部门口,采用手抬的方式盗窃一尊石人像。经鉴定,该被盗物品系贰级文物。时隔两日,即2012年5月14日夜,被告人吴中某、邓焕某、张礼某等六人驾驶鲁H3338Z货车窜至九江市湖口县城山镇牌楼村,将张牌湾祖祠堂大门前石雕子母狮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物品系叁级文物。
另查,2012年2月23人夜,被告人曾保某、邓焕某、张礼某等五人还窜至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白杨树村试验设备厂门前,用手推的方式盗窃该厂门前明代张简墓地一对石雕狮,经鉴定,该被盗两件物品均系贰级文物。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七名被告人明知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而多次加以盗掘,其行为已经触犯盗掘古墓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葛维凯)
经查,2012年5月10日夜,被告人吴中某通过事先踩点,租赁淮北市濉溪县徐海某的皖F75337货车载乘李炳某、吴中某、陈永某等人窜至五河县省级保护单位“化明塘严氏墓”,采用“手拉辘轳”方式盗窃墓地上的石雕纹豹一只。经鉴定,该被盗物品系贰级文物。
前次行动得手后,被告人并未就此罢手,而是把手伸向更远处。仅于两日后,即2012年5月12日夜,被告人曾保某、付国某等人分别驾驶鲁H9D685货车和一辆越野车,窜至陕西省户县蒋村镇洪庵村大队部门口,采用手抬的方式盗窃一尊石人像。经鉴定,该被盗物品系贰级文物。时隔两日,即2012年5月14日夜,被告人吴中某、邓焕某、张礼某等六人驾驶鲁H3338Z货车窜至九江市湖口县城山镇牌楼村,将张牌湾祖祠堂大门前石雕子母狮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物品系叁级文物。
另查,2012年2月23人夜,被告人曾保某、邓焕某、张礼某等五人还窜至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白杨树村试验设备厂门前,用手推的方式盗窃该厂门前明代张简墓地一对石雕狮,经鉴定,该被盗两件物品均系贰级文物。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七名被告人明知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而多次加以盗掘,其行为已经触犯盗掘古墓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葛维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皖公网安备 34032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