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鑫汇碳业有限公司高效活性炭吸附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2-5816027
地址: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项目名称 |
高效活性炭吸附剂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五河县小溪镇原敬老院旧址 |
建设单位 |
安徽鑫汇碳业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显闰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迁建前项目位于五河县浍南镇黄圩村园丰米业公司院内,总用地面积约3000m2,总投资35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仓库,租赁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约2000m2。迁建后项目位于五河县小溪镇原敬老院旧址(地理位置见附图1),总用地面积约3200m2,总投资35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等,厂房面积约2400m2,办公生活用房面积约900m2。主要生产内容为高效活性炭吸附剂生产,规划年产12000吨活性炭吸附剂。项目分期建设,一期设计年产6000吨活性炭吸附剂,其余后续建设,本次主要针对一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转炉废气、转炉开炉生物质燃烧废气(粉尘、SO2、NOx)经1套转炉集尘室+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个燃烧室+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烘干炉补充生物质燃烧废气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和转炉废气共用1套)排放,满足《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表2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秸秆破碎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活性炭料仓落料、活性炭粉碎、活性炭包装、凹凸棒土、活性炭投料、圆盘造粒、筛选、活性炭吸附剂包装经集气罩+2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颗粒物的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粉尘加强车间通风除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项目活性炭和凹凸棒土搅拌啮合过程用水、圆盘造粒用水、水蒸汽发生器用水全部烘干损耗,无废水排放,冷却循环系统用水采用冷却循环水,循环为套管式循环冷凝装置,为间接冷却循环水,经过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补充水量,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 本项目经减震、隔声、消声以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转炉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生产工序和还田利用;破碎机、粉碎机等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生产工序;生物质燃烧除尘器收集灰分和生物质燃料灰渣作为肥料还田利用;耐火砖(2年更换一次)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利用;包装材料收集后由供应厂家回收;废机油收集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和含油废抹布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五河县政府网站进行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五河县发改委项目备案表(2020-340322-42-03-0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