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征求公众对《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五河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你对《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7日前,携带有效证件,书面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 0552—5815626、0552—5051416)。
2020年5月27日
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五河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的规定,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维稳办、城关镇、头铺镇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土地现状
(一)征收目的
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五河县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交通类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项目符合安徽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涉及我县城关镇旧县湾社区三个村民小组、头铺镇金岗村一个村民小组,共二宗地,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拟征收土地2.4276公顷(旧县湾社区1.9468公顷,金岗村0.480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797公顷(旧县湾社区0.1777公顷、金岗村0.0020公顷)、未利用地2.2479公顷(旧县湾社区1.7691公顷、金岗村0.4788公顷)。涉及户数约183户(其中旧县湾社区约170户、金岗村约13户),农业人口约1088人(其中旧县湾社区约1018人、金岗村约70人)。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征地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5天,有异议组织相关部分复核。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第十条第(三)款第1项、第3项规定。本次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418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300元/亩、安置补助费28500元/亩)。
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头铺镇人民政府等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一) 安置方式
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会保障
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五政〔2007〕40号)、《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五政办〔2012〕95号)和《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五政〔2018〕7号)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公告
公告期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
五、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征收部门为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五河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城关镇人民政府、头铺镇人民政府。
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七、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异议等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异议等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电话为: 0552—5815626、0552—5051416,0552—2325983。
八、本方案实施后,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五河县段)勘测定界简图
2. 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五河县段)
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
附件2:
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五河县段)集体
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青苗费
青苗补偿费按935元/亩执行。
二、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塘 |
鱼塘 |
3300元/亩 |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
苇塘 |
11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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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塘 |
2200元/亩 |
||
坟墓 |
单棺坟 |
330元/座 |
|
双棺坟、回民棺 |
550元/座 |
|
|
井 |
小口井 |
550元/口 |
|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
220元/口 |
|
|
深水机井 |
3300元/口 |
|
|
蔬菜大棚 |
钢架结构顶高>1.8米 |
22元/平方米 |
|
水泥结构顶高>1.8米 |
16.5元/平方米 |
|
|
竹木结构顶高>1.8米 |
11元/平方米 |
|
|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
11元/平方米 |
|
|
顶高<1.8米(不分结构) |
5.5元/平方米 |
|
|
洗脸池 |
55元/个 |
|
|
底柜 |
44元/延米 |
|
种类 |
一般零星杂树 |
|||||||||
树杆米 高胸径 (厘米) |
5 |
6—10 |
11—20 |
21—30 |
30以上 |
|||||
补偿标准 |
3.3 |
5.5 |
22 |
44 |
55 |
|||||
种类 |
一般零星果树 |
|||||||||
名称 |
葡萄(株) |
其他果树(厘米) |
||||||||
类别及树杆米高胸径 |
未挂果 |
挂果 |
5 |
6—10 |
11—20 |
20以上 |
||||
补偿标准 |
22 |
44 |
11 |
44 |
110 |
165 |
说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给予3300元/亩的移植费。
2.征收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33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5500元/亩补偿。
3.征收持有林权证的集体、国有林地,地上树木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4.征收成片的果园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