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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6 17:29来源: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字体【  


为充分征求公众对《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你对《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于426日前,携带有效证件,书面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 0552—58156260552—5051416)。


 

                    2021326

                    (以此时间为准)

 

 

 

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规定,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维稳办等部门,结合县域发展实际, 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土地现状

(一)征收目的

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在五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活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

本次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户数362户,农业人口1123人。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3.237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房屋总面积70405平方米,其中楼房64625平方米、砖木房4800平方米、简易房980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户数、人口、房屋面积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准。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征地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5天,有异议复核后重新公示。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本次征收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4742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090/亩、安置补助费32330/亩)。

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头铺镇人民政府、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对合法产权房屋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详见附件3

(三)社会保障

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五政200740号)、《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五政办201295号)和《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五政20187号)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公告

公告期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征收部门为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五河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本次拟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应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七、本方案由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头铺镇人民政府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异议等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查询、异议等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电话为:0552—50514160552—2325983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本县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方案实施后,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简图

2. 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   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 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拟征收与

补偿方案

 

                        

2021326


 

附件1:

附件2

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一)青苗费

青苗补偿费按1000/亩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蔬菜大棚

钢架结构顶高>1.8

22/平方米

 

水泥结构顶高>1.8

16.5/平方米

 

竹木结构顶高>1.8

11/平方米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11/平方米

 

顶高<1.8米(不分结构)

5.5/平方米

 

鱼塘

3300/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苇塘

1100/

藕塘

2200/

坟墓

单棺坟

800/

 

双棺坟、回民棺

1200/

 

种类

一般零星杂树

树杆米

高胸径

(厘米)

5

6—10

11—20

21—30

30以上

补偿标准

3.3

5.5

22

44

55

种类

一般零星果树

名称

葡萄(株)

其他果树(厘米)

类别及树杆米高胸径

未挂果

挂果

5

6—10

11—20

20以上

补偿标准

22

44

11

44

110

165

说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给予3300/亩的移植费。

2征收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3300/亩补偿;已挂果的,按5500/亩补偿。

3.征收持有林权证的集体、国有林地,地上树木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4.征收成片的果园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一)房屋

持有合法有效面积房屋的补偿:

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行政区划调整为城市规划区前宅基地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的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900

800

700

600

400

220

()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补偿标准

备注

下水道

水泥管

16.5/平方米

 

砖石

5.5/平方米

 

猪圈

有盖

170/

 

无盖

110/

 

鸡圈

 

55/

 

沼气池(砼)

 

2200/

 

液化气台

 

55/

 

自来水设施

含水表

165/

 

一户一表

550/

 

照明设施

含电表

110/

 

动力电

 

1100/

 

粪窑

土窑

55/

 

砖、水泥、石铺

88/

 

锅灶

高灶

165/

 

低灶

110/

 

厕所

有盖

165/

 

无盖

110/

 

水冲式

660/

 

护坡墙

水泥

16.5/平方米

 

砖、石

11/平方米

 

墙基

 

27.5/平方米

 

小口井

550/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220/

 

深水机井

3300/

 

卫生设施

浴缸

198/

 

坐便器

132/

 

洗脸池

55/

 

壁柜

墙柜

66/平方米

 

底柜

44/平方米

 

砖砌水池

 

33/

 

铝合金内隔墙

含塑钢

110/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含塑钢

110/平方米

 

室外花墙

含塑钢

9/平方米

 

防盗窗笼

铁质

33/平方米

 

不锈钢

77/平方米

 

防盗铁门

有品牌

440/

 

无品牌

220/

 

双扇大铁门

55/平方米

 

卷帘门

88/平方米

 

楼梯(含扶手)

木(金属)

660/

 

砼制

440/

 

遮阳蓬

 

33/

 

门楼

 

220/

 

院墙

篱笆

5.5/平方米

 

土院墙

11/平方米

 

砖院墙

33/平方米

 

铸铁

55/平方米

 

阁楼

简易式

33/平方米

 

正规式

55/平方米

 

吊顶

纤板、扣板

22/平方米

 

石膏板

33/平方米

 

三合板

44/平方米

 

墙面

墙纸

11/平方米

 

墙布

16.5/平方米

 

喷瓷、喷塑

16.5/平方米

 

三合板

44/平方米

 

瓷砖

38.5/平方米

 

地面

9/平方米

 

水泥

22/平方米

室内水泥地面

不予补偿

水磨石

33/平方米

瓷砖

44/平方米

大理石

66/平方米

复合地板

66/平方米

实木地板

132/平方米

空调

窗式

55/

移装补助费

壁挂式

165/

柜式

265/

热水器

电、燃气

55/

简易太阳能

90/

真空太阳能

165/

电话

 

121/

(不含分机)

有线电视

 

55/

 

附件3

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五河县202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户数362户,农业人口1123人。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3.237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房屋总面积70405平方米,其中:楼房64625平方米、砖木房4800平方米、简易房980平方米。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户数、人口、房屋面积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产分户、房产交易、房产抵押登记。

(四)户籍入户(出生、婚嫁、学生毕业回迁、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劳教解教等情况除外)和分户。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租赁房屋。

(七)其它不应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收对合法产权房屋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二)征收补偿的标准: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依照附件标准进行补偿(见附件)

(三)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标准和措施。

1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认定

在征迁调查时,经乡镇、村及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核实后,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行政区划调整为城市规划区前宅基地不超过220平方米)的无证住宅,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证住宅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不予补偿:

1)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有住宅的;

2)户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经享受过补偿安置的;

4)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5)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

6)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7)人口的认定及分户截止日期为该地块发布征迁公告之日止。

2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认定

在征迁时,人口认定由乡镇、村负责核实确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

1)持有土地承包证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子女;

2)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3)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4)被拆迁房屋为一户一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子女;

5)户籍虽不在头铺,但在此成家结婚、生子(女),成为事实的屈台村人。

3原农村集体土地上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分户条件

原农村集体土地上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家庭生活需要分户的,可以提出分户申请,由乡镇、村核实后确认。

4货币补偿:

1)对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有效建筑面积部分按附件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见附件)及设备移装另行补偿。

3)对于性质、用途及产权经过合法性认定的非住宅房,除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相关规定外,一律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5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地点为花园安置区。被征收人选房顺序根据房屋腾空先后顺序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自愿就近上靠或下靠确定。

2)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三条第(三)项第10条交纳住宅调换差价,根据安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的安置房均价按不高于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市场销售单价确定(标准另行制定)。

3)对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法调换:

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价的计算标准:

A被征收人每户人均有效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部分按11计算并按本方案第三条第(三)项第10条交纳住宅调换差价;超过部分依照附件的标准计算。

B户人均有效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1计算并本方案第三条第(三)项第10条交纳住宅调换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从本次征收范围内提供的安置房自主选择进行产权调换。根据安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的安置房均价按不高于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市场销售单价确定(标准另行制定)。

4)本次征收所涉及的国有和集体单位的非住宅类房屋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5)本次征收范围内的简易房、工棚只补偿不安置。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属物(见附件2)及设备移装另行补偿。

6房屋产权及性质、用途认定

1)原农村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

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的部分,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一户一宅以外的住宅和一户一宅宅基地超面积以外的无证住宅,不予认定有效建筑面积依法不予补偿;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区域建设的房屋,其产权认定依据《五河县大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2013〕第12期)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3)凡公房或集体资产征收,涉及资产处置的,按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处置规定处理。

4)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产证》、《土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文件或证书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属于生产房、办公房、仓储房等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参照住宅房标准按货币化补偿。

征收农民住宅改为商业经营用房的,200841日(含200841日)以前的按下列规定执行;200841日以后,一律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

A.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用房:

集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或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在征收通告发布前,该房屋已作为经营房屋使用。

B.经营性用房的补偿:非住宅经营用房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每平方米60元的经营补助。

7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业户口村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失地农民标准)

8被征收户中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参照我县关于公租房有关规定办理。

9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让出房屋的,在有效建筑面积内人均有效建筑面积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不高于80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让出房屋的,不予奖励。具体时序及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奖励时序

0—15(天)

16—22(天)

23—25(天)

奖励金额

80

60

50

 

10、结合征迁地块实际情况,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其合法产权调换面积,按房屋结构状况需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具体标准:楼房、平房不找差价,砖木房每平方米找补60元,半砖半瓦房每平方米找补80元,草房每平方米找补90元。

四、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及搬迁

1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补贴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1)房屋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依实际过渡时间计算;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征收非设备拆装类房屋搬迁费的具体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5元计算。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只支付一次搬迁费。

征收设备拆装类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等评估确定的金额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征收人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征收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3)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产损失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0.3%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0.5%计算。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依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2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先后,确定取得过渡房、安置房优先选择权。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签订征收合同,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办法付款。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协议各类补偿、补助、奖金等款项均一次结清;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差价款在本幢安置房具备交付钥匙条件时,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负责结清。超出结清时间30日的,视为被征收户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按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六、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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