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02
下列不动产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物权变动并通知我机构协助执行,因原权利人未能提交原登记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1月14日
附件
|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皖(2016)五河县不动产证书第0000079号 | 杨光/郑运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新苑9号楼2单元10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