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全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登记使用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就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
(一)本县范围内,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出厂、销售。
(二)销售时要主动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不得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特别是不得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等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车辆在销售时虚假宣传为电动自行车。
(三)依法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实施日之前购买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的合格产品,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非机动车登记证。
2.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合格产品,实行常态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非机动车登记证。
3、截止本通告实施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的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临时通行备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截止至2025年5月30日。过渡期内允许上路通行,过渡期满后使用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通行。
(二)时间安排
1.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为集中登记备案期间,将免除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牌证费;2022年6月1日起,将按规定(皖价费〔2013〕72号)收取登记上牌费用。
2.集中登记期满后不再进行临时通行备案。
3.2022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检查管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上路通行的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处罚。
(三)办理方式
集中登记备案期间全县设置 21个办理网点(中国人寿财险五河县支公司、喜都大酒店、国防路老汽车站新都小区、祥华加州城北门、华府御水湾假山广场、亿豪泊景城农商银行、金港湾西门、五河县博物馆、13个乡镇集贸中心)同时开通互联网和APP预约办理,车主可自行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办理网点请关注五河警方在线微信公众号。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安装遮阳伞或雨蓬、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大“ 一盔一带” 安全守护行动宣传,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教育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外卖、快递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行业准入及行为标准。督促、约谈相关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全县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模范带头执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和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争当文明交通先行者。
(二)各乡镇要发动街道、社区力量做好辖区居民教育引导工作,动员辖区居民主动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三)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要严格出入管理,对电动自行车未安装号牌的,不得进出单位办公区。
(四)本次集中登记的对象为五河县内在用的电动自行车。
(五)为避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上牌,购买前请认真查看所购车辆的合格证名称应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同时扫描合格证的二维码看是否取得CCC认证证书。经销商拒绝提供的,请勿购买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非标车辆,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六)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河县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 2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