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推进优化城市物流货车通行环境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道路通行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车辆及黄牌汽车按照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发布的《关于黄牌货车禁行管控工作的公告》执行。
二、危化品运输车按照《关于黄牌货车禁行管控工作的公告》中,黄牌货车车辆禁、限行区域通行。
三、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不限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参照新能源轻型货车管理。
四、皮卡车、轻型及以下货车不限行,对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与轻型货车有同等通行权(个别桥梁因承载能力不足除外)。
五、如遇重污染天气、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限行管理按照相关措施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