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63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11月21日
附件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五私字第30674号
程明祖
房屋所有权
南顺河街27号
扫码关注五河县门户·微信
扫码关注五河县门户·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