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峰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 沱河路中段南侧(五私字第14550号/五国用(2003)第4668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作废,现声明该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张晓峰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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