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皖(2017)五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450号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抵押权
五河县房管局综合楼3单元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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