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征〔2024〕16号
因新型电子显示产业园一期项目、工业九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头铺镇花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7.374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新型电子显示产业园一期项目、工业九路建设项目涉及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向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4年4月25日(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本公告期限为30日,本公告同步在蚌埠市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发布。
五、本公告期满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无异议的,由头铺镇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五河县2024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联系人:王连友 联系电话:0552-5815626
2024年3月27日
五河县2024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本县实际,拟定该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新型电子显示产业园一期项目、工业九路项目位于五河县头铺镇花园村、花园村境内。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7.374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5513公顷(耕地2.13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4.8230公顷(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涉及被征地农户76户374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详见土地现状调查表。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头新型电子显示产业园一期项目、工业九路项目用地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拟采用货币安置和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有提高。
五、社会保障
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五政〔2024〕2号)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附件:拟征土地红线图
五河县财政局 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河县农业农村局 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