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五政征〔2024〕4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头铺镇花木王村村集体土地、大方村村集体土地、柿马村村集体土地、冯刘村村集体土地、花园村村集体土地、屈台村村集体土地、屈台村三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屈台村四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屈台村六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屈台村七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2818公顷(79.227亩)。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花木王村、大方村、柿马村、冯刘村、花园村、屈台村,屈台村三组、四组、六组、七组村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工业十三路、经二十二路、兴浍路、民兴路、纬二十六、兴县路、兴漴路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5.2818公顷(79.227亩),其中:农用地3.9247公顷(58.8705亩),含耕地3.1093公顷(46.6395亩);建设用地1.3571公顷(20.3565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头铺镇花木王村集体所有土地0.0034公顷(0.051亩)。其中:农用地0.0034公顷(0.051亩),含耕地0.003公顷(0.045亩)。
2.地块2拟征收头铺镇花木王村集体所有土地0.001公顷(0.015亩)。其中:农用地0.001公顷(0.015亩),含耕地0.0004公顷(0.006亩)。
3.地块3拟征收头铺镇花木王村集体所有土地0.0002公顷(0.003亩)。其中:农用地0.0002公顷(0.003亩),含耕地0公顷(0亩)。
4.地块4拟征收头铺镇花木王村集体所有土地0.0007公顷(0.0105亩)。其中:农用地0.0007公顷(0.0105亩),含耕地0.0007公顷(0.0105亩)。
5.地块5拟征收头铺镇花木王村集体所有土地0.0017公顷(0.0255亩)。其中:农用地0.0017公顷(0.025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6.地块6拟征收头铺镇柿马村集体所有土地0.0213公顷(0.3195亩)。其中:农用地0.0213公顷(0.319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7.地块7拟征收头铺镇大方村集体所有土地0.0201公顷(0.3015亩)。其中:农用地0.0002公顷(0.003亩),含耕地0.0002公顷(0.003亩);建设用地0.0199公顷(0.2985亩)。
8.地块8拟征收头铺镇冯刘村集体所有土地0.0082公顷(0.123亩)。其中:农用地0.0082公顷(0.123亩),含耕地0.0016公顷(0.024亩)。
9.地块9拟征收头铺镇花园村集体所有土地0.026公顷(0.39亩)。其中:农用地0.026公顷(0.39亩),含耕地0.0111公顷(0.1665亩)。
10.地块10拟征收头铺镇花园村集体所有土地0.0004公顷(0.006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04公顷(0.006亩)。
11.地块11拟征收头铺镇花园村集体所有土地0.0246公顷(0.369亩)。其中:农用地0.0246公顷(0.369亩),含耕地0.0246公顷(0.369亩)。
12.地块12拟征收头铺镇花园村集体所有土地0.0449公顷(0.6735亩)。其中:农用地0.0449公顷(0.6735亩),含耕地0.0384公顷(0.576亩)。
13.地块13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集体所有土地0.103公顷(1.545亩)。其中:农用地0.103公顷(1.545亩),含耕地0.0429公顷(0.6435亩)。
14.地块14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花园村、柿马村集体所有土地2.0764公顷(31.146亩)。其中:农用地2.0764公顷(31.146亩),含耕地1.7876公顷(26.814亩)。
15.地块15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集体所有土地1.9922公顷(29.883亩)。其中:农用地1.45公顷(21.75亩),含耕地1.0979公顷(16.4685亩);建设用地0.5422公顷(8.133亩)。
16.地块16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集体所有土地0.9548公顷(14.322亩)。其中:农用地0.1602公顷(2.403亩),含耕地0.0988公顷(1.482亩);建设用地0.7946公顷(11.919亩)。
17.地块17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集体所有土地0.0029公顷(0.0435亩)。其中:农用地0.0029公顷(0.0435亩),含耕地0.0021公顷(0.031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已委托评估机构采用宗地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1353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执行,按人均45平方米标准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产生的差额进行货币结算。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五政〔2024〕2号)的规定执行,我县行政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范围并给予缴费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4.8030万元/人。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头铺镇人民政府,花木王村村委会、大方村村委会、柿马村村委会、冯刘村村委会、花园村村委会、屈台村村委会,屈台村三组、四组、六组、七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的方式发布,并在五河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uhe.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头铺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地村委会(联系人:张跃和;电话:0552-5800320、0552-5802113)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头铺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头铺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跃和;电话:0552-5800320、0552-5802113)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五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五河县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2月2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4年11月29日